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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民區覺民路與臥龍路口交通違規及妨害公務

2026-09-04

 

【國際環宇時報/尹遵高雄報導】

本分局覺民路派出所警員擔服勤務時,於115年9月4日9時15分許行經覺民路與臥龍路口時,見張嫌(男、33歲)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戴安全帽,遂上前示意停車受檢,惟張嫌拒不配合騎乘車輛逃逸離去,員警隨即上前追捕並壓制犯嫌,於逮捕過程中張嫌仍不斷反抗,造成張嫌及執勤員警手腳擦挫傷,所幸傷勢無礙,經查無酒駕及毒駕情事,全案警詢後,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及妨害公務罪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。

本案張嫌駕駛車輛未戴安全帽、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且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,分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項、第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7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,最高可處新臺幣300-1200元,警方依法舉發。

三民二分局呼籲,民眾行駛道路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並確實佩戴安全帽,遇警方執行攔查時應配合受檢,切勿拒檢逃逸或以危險方式駕車,以免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,更可能衍生刑事責任。

1、慢車駕駛人危險駕駛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4款,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。
2、慢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項,處新臺幣300元罰鍰。
3、慢車駕駛人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1款,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。